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3/3/5 19:19:50
债掌门(债权买卖法律平台)小编收集整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与完善,经济领域的交往与合作也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在公司存续的过程中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往往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因此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孔祥月律师就曾代理一起因股权转让引发纠纷的案件[案号:(2022)辽0303民初972号]。
基本案情:被告钟某系辽宁某技术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该公司增资,原告霍某某遂于2014年9月3日与该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以每股1.25元的价格认购了该公司增资发行的931.8万股中的30万股股份、并支付了股款37.5万元而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2018年5月25日,霍某某与该公司法人钟某达成友好协商,约定钟某以37.5万元的价格受让霍某某在该公司持有的30万股股份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以及对价款支付的具体时间。但是《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被告钟某却一直未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股权受让对价的义务。2021年6月6日钟某与原告霍某某签订了还款计划书,约定钟某按还款计划支付股份受让对价款,但直到期限将至被告钟某也未履行。2021年孔祥月律师接受了原告霍某某之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案件分析: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所以律师在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少疑难问题,比如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权等问题,本案即涉及到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问题。股权转协议是常见的一类商事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在、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又因为股权转让本身比较复杂,故在实践中对于股权转让纠纷地域管辖的确定存在着较大争议:观点一认为,股权转让纠纷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由此可见,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的管辖中,仅部分“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观点二认为,股权转让纠纷管辖的确定适用民诉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即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者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纠纷的地干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实践中并没有较大争议。但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却时常引发较大争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此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股权转让所涉的标的关关的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主要理由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须在公司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间,不涉及公司组织行为,应以合同纠纷的规则确定管辖。
案件结果:孔祥月律师基于对本案的详细分析的情况下,决定前往被告钟某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前期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对于管辖问题确实提出疑问,经代理人多次沟通终于于2022年3月受理且经代理人多轮协商,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最终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根据律师经验,许多人走到打官司的地步基本都是跟对方无话可谈才起诉的。但是,如果对方主动提出来想跟你和解或调解,多半是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少花一点钱;此果如此,你也少付出一点时间和经历,这才是最高效而能够很好解决纠纷的较好途径。所以律师建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合同中最好对争议解决及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诉讼过程中要善于把握调解机会,以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遇到纠纷还是请个专业律师为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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