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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治理高空抛物?

发布时间:2023/5/19 11:52:37

 债掌门(债权信息发布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针对这一条规定,大家讨论较多的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人说,真正的侵权人只有一个,让所有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这不是有人被冤枉了吗?其实,这条规定从表面看有点牵连无辜,但在现实中,如果要求高空坠物受害人来举证证明谁是加害人,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几乎无法弥补,所以法律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试想,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类似事件的受害人,特别是造成重伤、残疾的,如果因为受害人无法找出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就让他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可能会导致他陷入生活的困境。所以换位思考过后,我们应当能够领会到立法的科学性与价值性。这条规定的用意是分担损失,先行补偿,而且这样的规定也可以让每一位业主进行互相监督。

此外,我们注意这里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只有一个人实施了高空抛物,不是所有人都高空抛物了,如果哪一天能找到真正侵权人的话,我们可以向他进行追偿,以体现责任自负,社会公平。 而且这一条的第三款还规定,发生该类事件后,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从民法典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基本上都能够查到具体的侵权人,让真正的肇事者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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