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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犯罪“吸粉引流” 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10/15 10:24:06

  采用指定话术电话推广方式吸引客户加入所谓的“免费股票交流群”,为炒股诈骗、“杀猪盘”、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吸粉引流”,行为人是否同样构成犯罪?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案件,依法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叶某的违法所得以及手机、电脑、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叶某从网络犯罪团伙获取客户电话号码、企业微信群二维码和专门话术,并分发给公司业务员,由业务员按照话术要求,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以提供炒股指导、培训等名义打电话邀约客户加入“免费股票交流群”。    叶某组织人员为网络犯罪团伙“吸粉引流”共计7000余个微信号,非法获利42.59万元,梅某某、李某某等11人在被“吸粉引流”后,通过下载各类非法炒股App或者赌博竞投App注册充值,最终被骗或者赌输资金1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为牟取非法佣金,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组织人员采用指定话术推广的方式吸引客户加入股票交流群,客观上通过“引流吸粉”的方式为后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限缩了潜在受害对象,最终导致多名受害人大额资金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