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面上散落的障碍物致轿车受损,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3/12 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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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日6点40分,程某某驾车从湖北省十堰市东高速入口上高速往武汉方向行驶,车辆行至银福向1350公里附近时,在行车道行驶过程中与路面上散落的障碍物两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保险杠、中网、中冷器等受损。程某某事后报警。2022年9月5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根据程某某的行车记录仪给程某某出具了《接处警证明》,证实事发的经过。程某某因为车辆受损,支付修理费用14460元。
程某某认为,自己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承担保障路面平整、清洁,保持道路通畅的义务,遂将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全额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自身作为管理方依法履行了养护、清扫义务,而且高速公路作为危险区域,发生风险的概率较高,不能苛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时每刻、全天无休地进行养护,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缴费后在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与公路上的障碍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虽然举出了对道路进行过清理及养护的证据,但仍因道路未保持畅通而给原告带来了损害,根据本案的情况酌定承担50%即7230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