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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炬研析】判决赢了,但如何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1/4/28 10:47:32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时,每位当事人必定欢喜,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在漫长繁杂的诉讼中获得了强有力的保护,一旦文书生效,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公平。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实务中,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存在、尚未解决,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一方面可能因为被执行人尚无可执行财产面临终本的局面;也有可能因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过多,导致某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执行权益呢?

一、确保执行法院正确

当事人如果在诉前或诉中申请了财产保全,那么只要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法院可以直接扣划、拍卖。

但若是向非财产保全法院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需确保执行法院已接收管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将相关财产移交至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二、积极提供财产线索

无法准确查询、获知被执行人的详细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令制度正是为了帮助法院解决查人找物这一难题,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推动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决定执行方法、适用执行措施的重要前提,也是一个案件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申请执行时,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会加大执行风险;而如果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将推动案件进一步执结。此外,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亦会对积极提供财产线索的债权人适度倾斜。

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积极提供财产线索,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实现的措施。

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应当看到,申请执行人具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由其适当分担财产调查责任应当是未来我国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事人的调查手段还比较有限的现实面前,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

有鉴于此,《财产调查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三、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进入被轮候执行的在后顺位债权人执行的,可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首先,需判断进入执行程序的是金钱债权还是非金钱债权。金钱债权的执行,顾名思义,指的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指,债权人执行的内容在于满足对物的占有或者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区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对于执行异议能否被法院支持有重要意义。

1、对于非金钱债权的执行,鉴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A)与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B),均涉及对同一标的物权属或给付的认定,性质上属于两个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需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1)A是确权裁判,不论B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2)A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B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3)A、B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2、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先判断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B)与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时间先后。

若B的作出在执行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排除执行异议。

若B的作出在执行前,人民法院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判断:

(1)B是确权裁判,可以排除执行;

(2)B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

(3)B是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123.【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践中,案外人有时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此时,鉴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与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均涉及对同一标的物权属或给付的认定,性质上属于两个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需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124.【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则,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参考适用。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应予注意的是,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本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

四、参与分配程序

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时,需要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载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若当事人系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程序的债权清偿顺序为:

(1)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普通债权

(2)普通债权: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3)担保物权:按担保物权成立先后顺序

故,当事人应首先明晰自己的债权性质,以确认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是否有误,若存在异议,可在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56.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