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转移财产行不通,拒绝执行触刑法 ——榆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发布时间:2021/4/29 10:53:16
案件的起因是一件贷款合同纠纷,被告杨某某贷款5万元,并由被告甄某、杨某、刘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款到期后,杨某某没有按期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榆树人民法院。法院判令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并付利息,甄某等4人负有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某等5名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原告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的债务人杨某某于当年患急性脑梗死住院治疗,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没有执行能力,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有3名负有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以现金或扣划银行存折等形式,给付了一定的款项,但尚欠4万余元。因其他被执行人无能力且下落不明,榆树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依法查封了连带责任人李某所有的玉米4万斤、水稻3万斤,并告知其可以变卖,但必须保留价款。3个月后,李某将玉米和水稻变卖,却将全部钱款转到其女儿名下,没有保留价款。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擅自将法院扣押玉米、水稻变卖所得价款转移给他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决定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之后,李某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义务。现该案由榆树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审判职权,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法官提醒心,莫要心存侥幸,就算转移财产最终也难逃恢恢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