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先被拘留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5/8 14:50:12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时间:2018年7月23日,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案情: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某及其亲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杨浦区某小区201室,并按照每月人民币52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管某等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其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管某仍拒不执行;即便经司法拘留十五日,管某依然继续占据房屋。7月2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管某犯拒执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案情回放
上海62岁男子管某因一场长达十余年的家族纠纷,长期与妻子乐某某、儿子管小某占据着一套本不属于他的房产多年。该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人王某某、陈某某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要求管某与其家属搬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房屋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杨浦区法院于2017年7 月18日判决: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杨浦区某小区201室,并按照每月人民币52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7年10月23日,两原告向杨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月19日管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杨浦区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在管某妻儿已经配合法院搬离系争房屋后,管某仍以民事判决不公为由,坚持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
4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系争房屋门口找到管某并报警。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管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杨浦区检察院确认,被告人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杨浦区法院判处管某犯拒执罪,考虑其有主动投案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参与旁听的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随即在休庭时找到自己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其中有三名被执行人当场做出书面承诺,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尽快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