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转让后受让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2021/7/16 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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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后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前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权利如何行使
1. 债权申报权利的行使
按照《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原债权人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债权受让人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种情况是债权受让人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无论原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该指引中写明原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由债权受让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受让人的申报权利可以直接行使,管理人可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确定债权受让人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
2. 其他权利的行使
债权受让人在其申报债权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债权清偿等权利。
(二) 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如何行使权利
1. 债权确认表、债权表、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表的记载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转让又区分了三种情形,针对每种情形下,债权确认表、债权表等如何记载分别讨论:
第一种情形,即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前,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的,债权确认表、债权表等如何记载?
此种情形下,如果申报债权尚未确认,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受让人无需再行申报债权,但可以由管理人依债权受让人申请将其变更为债权申报人,待债权确认后直接向其送达债权确认表,债权表中将债权受让人直接记载为债权人,但须注明原债权人姓名及债权转让这一事实;如果申报债权已经确认,管理人已经向债权人送达确认表的,管理人依债权人受让人申请将债权受让人直接记载于债权表,但不变更债权确认表。
第二种情形,即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后,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前,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的,债权确认表和债权表均不做变更。参照《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试行)》九十三条规定和深圳中院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可以由管理人在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转让事项后报请人民法院按照受让债权的相关内容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
第三种情形,即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后,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的。该种情形下,笔者认为比照前述情形,债权确认表和债权表均不做变更,可以由管理人在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转让事项后报请人民法院按照受让债权的相关内容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由于债权确认表、债权表和人民法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表均是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权利的依据,管理人出于“勤勉尽责”的工作职责考虑,债权受让人应就受让事实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申请变更,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人、债权确认表、债权表等内容,管理人依据债权受让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向进行审核认定后,对债权确认表、债权表,无异议债权表等做相应变更并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其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为债权受让人行使表决权和债权受偿提供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