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延续性保护
发布时间:2021/7/22 10:32:33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在当代社会中,债权转让被用于诸多新型交易模式,法律中还存在多种法定的债权转移,这些法定债权转移也能够准用意定债权转让的很多规则。完全的债权转让和以担保为目的的债权转让难以截然区分;同时,由于《民法典》未就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对债务人的效力作明确规定,故应当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则以填补规范漏洞。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利益的继受保护机制包括对债务人的事前限制性保护(即禁止转让的债权)、事前程序性保护(即通知债务人)和事后延续性保护(即以债权同一性为基础的抗辩和抵销延续)。
债权同一性的延续
一 债权同一性和债权转让禁止
债权同一性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抵销等的规则背后的利益衡量的理论总结。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禁止债权转让是对债务人利益的最强保护方式,次强的保护方式是债权同一性要求,故需要考量两者在功能上的相互连接和补充。需要严格认定债权转让法定禁止的范围,弱化约定禁止的效力。在此前提下,需要维持债的同一性,体现对债务人利益的弱保护,实现债权流通价值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二 履行地点和费用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利益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债权人的变动可能会导致债务人履行的地点变化和费用增加。对此,要区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分别讨论。
在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其他地点履行、债权能够部分转让等情形中,对债务人增加的额外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债务人有权在受让人要求履行时就相应的转让部分主张抵销或行使履行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未主张抵销或抗辩,其有权请求让与人或者受让人负担增加的费用。
三 抗辩和抵销延续的根据
基于债权同一性,受让人享有和让与人同样的权利,处于与让与人同样的法律状态之中,此时债务人对债权所享有的抗辩和抵销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这可能会给受让人带来风险,平衡的关键是受让人和债务人谁更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由于债务人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应当对其倾斜保护,允许其基于债权同一性享有抗辩和抵销延续。
履行期的限制
《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规定了履行期限制,即反对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对该限制应细致考量抵销状态产生时间、债务人有无对抵销的合理预期利益等因素。
首先,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的抵销状态已经产生,债务人已享有抵销权。此时债务人已具有合理的抵销信赖,其原本可以主张抵销的利益不应因为债权转让而丧失。从受让人角度而言,受让人也不能享有比让与人更优越的地位,且受让人可预先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的风险规避措施。因此,如果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其抵销状态已经产生,则无论反对债权先于还是后于转让债权到期抑或同时到期,债务人都可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其次,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的抵销状态未产生,债务人尚未享有抵销权。此时,应当考虑债务人是否具有抵销的合理预期利益。反对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时,由于如未发生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权,其具有抵销的合理预期利益,在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其仍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如反对债权后于转让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是在反对债权到期前,债务人对抵销不具有合理与其利益,不得主张抵销。
最后,如果反对债权与转让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同一交易产生,基于前文所述的理由,此时无需考虑反对债权与转让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债务人均可对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