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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在破产程序中的妙用

发布时间:2021/8/2 13:26:14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2017年,银行某客户出现破产传闻,银行在该客户处有近4亿贷款,该贷款有一定抵质押,贷款保证人系上市公司,资信状况良好。银行遂与保证人协商,保证人最终受让了我行债权,银行债权实现良性重组。 

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资信状况良好情况下,银行可以直接去申报债权,但是往往面临主债务债转股风险,会遭受一定损失。银行也可以不申报债权,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保证人申报债权时,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受偿,不能享有银行债权上原附带的抵质押权。这种情况下,银行与有一定资信能力的保证人之间,可以尝试债权全额转让或部分转让方式处理,商定由保证人受让银行债权后,取得银行债权上所附带的抵质押,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相对优势的清偿地位。

案件启示

 破产案件中,如果银行贷款上附带有抵质押,则银行与保证人则具备天然的利益重叠区。银行可以在对保证人资信状况进行摸排的情况下利用债权转让制度,增大银行的受偿比例。

一是全额转让。在个别保证人资信能力比较强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与该保证人协商全额转让债权,就转让款的支付,给予该保证人宽限期,从而获得问题资产的良性转化。

 二是拆分转让。如果有多个保证人,单个保证人又均不足以全额受让银行债权的,可以考虑将银行债权拆分转让给多个保证人,进而达成银行目的。

 三是部分转让。单个保证人较有实力的,也可以协商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由保证人按比例享有银行债权上的担保,或者与保证人协商破产中的受偿比例。

 债权转让制度在银行不良资产化解中,应当得到充分重视,运用得当可以获得奇效。除去破产中对债权转让的应用,在一些项目中,质押给银行的股权、抵押资产上可能附带有隐性权益,只是银行难以操作获益,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运用债权转让制度。例如,某项目中,因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去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是债务人抵押给银行的在建工程预期收益较大,而银行却难以推动开发及处置,后经过多方谈判,债务人关联人同意受让银行债权,银行十多亿债权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