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债权(工程款)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1/8/10 10:03:03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合同中债权让与和合同解除的主要情形是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让与给第三人,债权让与、优先受偿权以及合同解除,是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关系着承包人的重大利益。
(1)债权让与
我国《合同法》第79、80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债权。由于法律、法规并没禁止建设工程合同中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债权让与,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债权人可以将该债权让与给第三人。一般来说,债权让与应当满足以下几项条件。第一,需存在有效的债权。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说,一般只有等到工程竣工之后,才能确定具体的债权数额。但是工程未竣工,并不影响债权让与,债权人一样可以转让自己的债权。此时,由于工程价款尚未无法确定,受让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只有等到工程价款确定后,才可主张工程价款。第二,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等三种不得让与情形。第三,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债权让与的合意。第四,须对债务人进行债权让与的通知。如果不进行债权让与的通知,将不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是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就产生债权的合同而言,原债权人并不一定会退出合同关系。如果原债权人还有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债权让与之后仍应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承包人只是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债权让与给第三人,那么承包人还继续负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义务;同时如果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有的认为是一种法定抵押权;还有的认为是一种优先权。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首先,留置权的客体为动产,而建筑工程为不动产,如果认为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留置权,将与我国现有的留置权制度相冲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则无法解释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规定。最后,认为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符合立法目的,适应现实需求,同时也不会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相冲突。但是不论采用何种观点,优先受偿权都是对于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是一种从权利,从属于工程款债权。
对于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预先放弃,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要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以及最终保障民工等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允许预先放弃,将会违背立法精神,使得该制度目的落空;也有的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承包人当然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建设工程解释解释(二)》第2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原则上可以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或限制无效。承包人要注意!
对于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转让,理论上和实务界也存在赞同与反对的两种观点。这里的转让并非指的单独转让,而是指的是否从属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对于此问题,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0条规定:“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优先受偿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但是还要审查是否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首先,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从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在允许工程款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同时如果不允许转让,那么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如何存在还是一个问题。其次,在《建设工程解释解释(二)》允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与放弃优先受偿权相比,对于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利益影响较小的转让优先受偿权也应当被允许。最后,转让优先受偿权会对承包人,特别是建筑工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当审查是否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时间上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该期限的性质,笔者认为与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一样,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约定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抵偿工程价款是当事人依据自己意愿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最重要的是对建设工程的价值作出合理的评估。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设工程的价值作出合理、科学的评估。在达成折价协议后,发包人通过将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来消灭工程价款债务。如果折价后假设工程的价值高于欠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返还相应的差额。在无法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时,承包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权利人可以在工程价款诉讼中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有观点认为,权利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3)合同解除
一般情况,承包人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方法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对于约定解除权,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在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承包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对于法定解除权,只有满足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承包人才能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先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等四种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如果发包人具有前述三种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
解除权的行使也受到时间上的限制。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将消灭。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同样会消灭。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已经完成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