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门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把握债权多重转让的三个基础规则

发布时间:2021/8/17 9:56:15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例如:甲对乙负担200万元的债务。6月4日,乙将债权让与丙。7月5日,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丁。

1、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

 乙已经将对甲的债权让与丙,乙即无权再为让与。乙又将该债权让与丁,系无权处分,债权无善意取得可能,善意的丁不能取得该债权。该债权归丙。

2、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虽然乙已经将债权让与丙,若未通知债务人甲,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3、表见让与规则。

 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发生清偿的效力)。

  具体到本例而言:虽然丁未取得债权(让与无效),但是,若让与人乙通知甲已将债权让与给丁,甲向丁清偿的,清偿有效。真正的债权人丙不再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

假设:甲一直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

效果:甲对乙的履行有效。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假设:甲仅接到乙一个让与通知(让与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

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一个通知(让与丙);第二个通知(让与丁)。但第二个通知先到达甲,第二个通知到达后,不知情的甲向丁履行。履行后,第一个通知到达甲。

效果:甲对丁的履行有效(表见让与)。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丙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