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构成要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8/24 9:36:26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债权作为转让标的也被广泛地进 行交易转让。为鼓励交易和市场流通,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 条对债权转让有所规定。《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亦对此予以规 定。
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 为。《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 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转让。”《民法典》第545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法条发生了变化。《合同法》对债权转让定义为转让 合同权利,而《民法典》则直接表述为转让债权,产生债权的行为大 多是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但是在实践中,也 不排除权利人可以将其侵权之债转让给他人。财产性的侵权之债也属 于可转让之列,如保险中代位求偿的情形。同时,《合同法》也增加了对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范 围,即非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 人。
一、《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构成要件的规定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指该 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让与人仅负有保证它确实存在的义务,并 不负有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有效的债权取决于原始债权人 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生效,如果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 转让的前提条件不存在。
二是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 典》,均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 权。但是《民法典》第545条明确区分了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不 同效力范围。1.即使当事人约定的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但是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合法的金钱债权无论是否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均可 以转让,也是有效的转让;2.在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虽然 约定的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可以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请求债务人偿还;3.在受让人为恶意的情形,当 事人虽然约定的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但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则 该债权转让有效,若债务人提出受让人是恶意的,则对债权转让无效 的抗辩,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对被告的买卖债权并不违反法 律规定,也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属于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应属可转让的债权。
三是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债权转让合同的成 立,必须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 权让与的效果。但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立法规定了对 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 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54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 此可见,我国立法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一方面,考虑到了债务人的利 益,要求在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后及时地通知债务人,避免债务人因不 知情而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它充分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 由,有利于鼓励债权转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债权人而 言,法律赋予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自由,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转让债权给第三人。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是否生效的决定权利交由债权人,体现了国家意志 对债权人是否行使自由让与债权的权利的尊重。同时,法律规定,债 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因 此,就债务人而言,其享有的是一种程序性的知情权,它要求债权人 及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避免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在履行债 务上造成一定的损害,以此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其债权 享有自由处分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对债务人进行了程序性的 通知,债权人便可将其债转让给任意第三人。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于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时间和方式均未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当为债权人,但是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 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 债权转让通知主体也应是可行的。从经济交往的实际来看,受让人通 知转让人更具有通知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方便受让人主张债务清 偿。同时,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通知 的方式,但是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对通知的形式作出较 为宽泛的解释,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另外,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时,也应认定“通 知”已经送达,该债权转让通知在相应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之后对债 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通知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只要在不 晚于债务履行的期间内履行的通知均应认定有效。
另外,《民法典》新增了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696 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部分债权人在 转让债权时,没有告知保证人的情形,《民法典》新增对保证人履行 通知义务,既考虑到了保证人的利益,要求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 转让合意时及时通知保证人,以解决保证人因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出 现错误清偿、双重清偿的问题,同时,也是规范市场交易、减少财产 流转的障碍,维护市场积极秩序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