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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知多少丨债权转让后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21/9/3 9:41:36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债权转让,是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债权转让后因实现债权引发的纠纷也时常发生。那么债权转让后,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受让方是否有效?未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以案释法,就债权转让后常见管辖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一:债权转让后,应按原合同

元贞公司(化名)与康乾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康乾公司向元贞公司采购一批农副产品,双方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同时约定产生纠纷提交元贞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后,买方康乾公司迟迟未交付剩余货款,元贞公司将此项债权转让给了锦绣公司(化名),同时通知了康乾公司。债权转让后,康乾公司仍然怠于履行交付货款义务,锦绣公司欲提起诉讼。那么,债权转让后锦绣公司与康乾公司是何法律关系?锦绣公司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原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将两类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混淆的情况。首先,管辖问题应根据纠纷产生的合同关系来决定,此时案由的确定至关重要,明确案由即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即原告是依据哪个合同来主张权利。如果债权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因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果债权受让人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主张权利,即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原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则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和管辖。


本案中,元贞公司与康乾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后元贞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锦绣公司,故锦绣公司与康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管辖法院的确定应根据纠纷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来决定,因此锦绣公司应向《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元贞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例二: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

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仍应以合同签订时

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

元贞公司出借给康乾公司周转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若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债权人住所地法院解决。”借款合同到期后,康乾公司迟迟未返还借款及利息。元贞公司遂将债权转让给了锦绣公司。锦绣公司现欲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康乾公司,现债权人锦绣公司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锦绣公司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原合同管辖条款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如“债权人住所地”、“甲方住所地”,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本案中,现债权人锦绣公司不能以其是现债权人,径直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应以签订合同时的债权人元贞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本案中,锦绣公司与元贞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虽然约定发生纠纷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只适用于锦绣公司与元贞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基础借款合同纠纷。锦绣公司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锦绣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是康乾公司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债权人即元贞公司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