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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不可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毫无道理可言!

发布时间:2021/10/29 10:07:05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在转让人本身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债权转让有效、合法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原因在于:

1、优先受偿权从属于工程价款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无法脱离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单独存在,他随着主债权的产生、存在、转移及消灭而相应的产生、存在、转移和消灭。因此,受让人受让工程价款债权的同时,也受让优先受偿权。

2、优先受偿权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大多数人认为不可转让的理由之一是,优先受偿权是专属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但是参照司法解释对于专属债权的定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知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专属性。

并且,现在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专属于承包人自身享有,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优先受偿权可转让符合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目的

倘若实践不允许转让,承包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工程款,因而将产生巨大的时间成本,从而造成建筑工人工资款项的拖延发放,将影响工人的基本生计。这将与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建筑工人按时取得工资款的立法目的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