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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债权转让成为趋势原因

发布时间:2021/11/9 9:51:38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首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布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有逐渐被限制的趋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的责任。

但是目前逐渐有学界观点和司法判例认为,该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行为不应是无限制的,只有在承包人面临破产等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例如,(2017)最高法民终144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向转包方主张工程款,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转包人工程款,以及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有破产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

其次,挂靠型实际施工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更直接的方式。对于挂靠型实际施工人来说,其是否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目前存在争议。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24条规定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包括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从司法判例的角度看,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虽前后也有抵牾,但总体倾向于否定挂靠人适用第24条对发包人提起工程款诉讼。(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注:与第24条规定内容相同)与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

基于以上情况,若转包人或分包人不存在破产倾向或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又无法轻易地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通过转包人或分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再由实际施工人以转让的债权起诉发包人,在实践中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