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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理基础

发布时间:2021/11/11 9:36:43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债权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所谓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对内效力主要包括“给付请求力”、“给付保持力”及“声请强制执行力”;债权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债的保全效力”及“债权的不可侵性”两项。债权收益权即为债权的“给付保持力”的“权利化”,其本质是债权的一项权能。

小编认为,债权的权能,简而言之,可以分为两个,一个是收益权,一个请求权。

债权收益权具有可分性。权能与权利相分离,在物权中最为明显。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本身相分离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在其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而债权虽为相对权,但其内部亦存在的多项权能可以明确分辨,这就为权能与权利的分离提供了基础。

而该项权利的分离在实务中,特别是金融领域已存在已久,我国目前除了“物权法定”原则之外,对其他财产性权利并未禁止,且债权收益权转让本身未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