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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1 9:35:42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股权转让的阳合同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为了特定目的串通签订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阳合同作为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然而,我们认为虽然阳合同和阴合同在特别条款上不一致,但是其他多数条款内容还是相同的,或者阳合同条款安排上更为简单,不应简单适用上述民法总则规定而机械地认定阳合同无效。

【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居间合同纠纷案,(2007)甬民四初字第53号。

【裁判观点】

《股权转让协议》中李瑞堂的股权转让部分涉及外商投资审批部门的批准。实际履行过程中,进行报批的转让价格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不同,由此引起各方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争议。因涉案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了外商投资审批部门的批准,转让双方的主要订约目的得到了实现,至于转让价格,因《股权转让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此价格并没有发生争议,因此虽然原告在办理审批手续中有过错(原告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为达到少交交易税目的故意少报交易价格),但该过错并没有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

因此,无论是何目的签订的阴阳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均不能否认股权转让双方签订协议并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机械地判定整个阳合同阴合同无效,而应结合合同订立的目的、具体内容、相关辅助性证据等来考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判断阴阳合同具体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