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通过转让债权改变管辖,可行吗?
发布时间:2021/12/7 9: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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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借贷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法院应当认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在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依约出借款项时,借款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借贷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基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人情世故等方面的考虑,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集中处理债权实现工作。这时第三方机构出于便利、成本等因素考虑,往往会在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如认定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将严重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并违反管辖法定原则。
债权转让,是债权受让人承继了原债权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债权转让而产生的变更,不能因此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如果债权转让后,可以任意由受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将会让案件管辖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远远超出债务人对案件管辖的预期,并且会导致原债权人会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任意”选择管辖法院,也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管辖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诉讼管辖的确定性,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维护当事人对于诉讼成本预期的稳定性,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当认定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