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门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未经评估的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1/12/20 11:44:39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合同无效的代表案例:最高法公报案例(2008)民申字第461号本院认为: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原判决根据该规定认定本案所涉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正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担保法没有对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经的程序作出规定,原判决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本案所涉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不违反担保法。申请再审人受让本案所涉房地产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合同有效的代表案例: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终125号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况且前述文件其实并没有相关资产转让合同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才生效的具体规定。原审法院援引前述文件认定上海康大公司对外转让重大资产未经评估审批,涉案《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资金分配方案》因欠缺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并进而判令上海康大公司和中山康大公司向雅诚公司返还借款与购买债权款及相应利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未经评估的合同若不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从该条文的文义来看,该条文没有对合同行为本身进行规制,并未规定资产转让未经评估的法律后果为无效。且该条文表述的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是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设定的义务,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受让人在无义务的情形下也承受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从该条文的目的来看,该条文的主要目的并非否定资产转让行为的合同效力,而是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资产的行政管理进而实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未经评估转让国有资产,并不意味着低价转让,不必然导致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受损,如果一概认定转让无效,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同时会危及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