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问题——约定管辖
发布时间:2022/1/8 9: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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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基础合同约定了管辖。
我们还是先看个案例。
包太大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现纠纷以后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A公司欠包太大100万元货款未付,包太大又欠李太美100万元,于是包太大将他对A公司享有的1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李太美,由李太美去向A公司主张。
李太美多次讨要,但是A公司就是拖着不给,无奈之下李太美准备起诉A公司。
要起诉A公司,就得确定有管辖的法院。
如我前一篇文章讲的「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是债权受让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纷纷,就应该以基础合同即本案中包太大和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来确定管辖权。
既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就是A公司所在的法院。
第二种情况,转让合同约定了管辖。
这种情况,我先说结论,再说原因。
这种约定对原债务人无约束力,即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之间的约定对债务人是无效的。
还是举一个小案例说明吧。
包太大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A公司欠包太大100万元货款未付,包太大又欠李太美100万元,于是包太大将他对A公司享有的1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李太美,并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A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李太美可以向李太美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李太美多次讨要,但是A公司就是拖着不给,无奈之下李太美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前面说了,包太大和李太美的管辖约定对于A公司是无效的,她去自己所在地起诉,管辖法院就选错了。
至于原因,不用什么法条,光一个合同相对性就能考虑清楚为什么无效了。
第三种情况,原债务人、债权转让人以及债权受让人之间约定的管辖。
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不一样,因为是三方的约定,所以此管辖权对三方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