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前的“回迁安置面积”转让
发布时间:2022/1/14 9: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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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双方无法指定房屋的门牌号码(不能确定具体的“物”)。
(2)买卖双方交易的是回迁的面积,而不是房屋实物的面积,例如,买卖的是20平方米、120平方米这样的整数,而不是房屋的某个户型的面积数。
(3)此时复建地块的现状可能是:房屋可能完全未建(现场是一片空地,或者还未拆除完毕);可能楼房建到一半;可能虽然已建好但未摇珠抽签。
回迁面积转让的背景:城中村改造的过程非常漫长,动辄十年,所以很多村民会将拆迁补偿协议上记载的“面积”转让一部分给他人,以“套现”。在转让现象中,转让给同村村民的情况是占大多数,转让给非本村村民的买家(其他村村民、城镇居民)占少数。
关于村集体备案。在村民和非村民签订《转让协议》后,有的村允许双方到改造实施主体处“备案”,有的村则不允许有非村民作为一方的备案,每条村的情况不同。
村民通过转让回迁面积“套现”(套取现金),这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客观需求,尤其是对于手握很多回迁面积的年长的村民。开发商给出的“弃产”补偿标准,通常不高(因为开发商的现金流压力很大,他通常鼓励大家拿回迁房而不弃产,且常常限制弃产最高比例),而村民之间、村民和非村民之间交易回迁面积的交易价格都高于弃产价格,因为市场价就是值这个价,开发商对此也清楚。如果允许村民自由交易回迁面积,客观上会促进村民签约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