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严禁债务人购买自身不良!
发布时间:2022/1/21 9: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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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民法理论上称其为“债的主体混同”,是债的终止情形之一。实践中,有债务人恶意利用这一制度,比如银行的债务人通过购买涉及到自身债务的不良资产,用很低的价格购买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变相消灭了其对银行的巨额债务,获得了巨大利益。近期,有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建议完善相关制度,最高法院在答复同时明确表示:正在着手研究并起草有关不良资产转让的司法解释。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9180件建议目前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其中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做出的回复受到了不良圈的关注。
《建议》中针对金融债权在转让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三项建议:
1、从严限制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
2、严格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审查;
3、禁止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同时,最高法院在回复中明确表示:正在着手研究并起草有关不良资产转让的司法解释。下一步将继续关注和梳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