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执行和解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2/1/26 10: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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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债权吗?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就如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某种协议的行为。执行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即使在诉讼程序的执行阶段,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符合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规定,则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达成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与否的法律效果
1.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或在法院主持下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根据上述规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两种方式都体现了法院的审查。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实质上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符合法秩序的要求,避免执行和解脱离法治轨道,从而维护法治的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而得到实现,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是如果对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未提交法院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因此,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未提交法庭,其实质是未经过法院审查,便不能依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