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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权仍随债权一并转让

发布时间:2022/1/27 10:07:52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甲公司以其土地一宗设立抵押担保,向乙银行借款一笔,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期间,因甲公司的其他债务纠纷,其为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借款期满后甲公司不能偿还乙银行借款,且查封法院迟迟不处份查封土地,乙银行为尽快收回债权,以甲公司所欠贷款本息为转让价款,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乙银行转让债权时,已告知丙资产管理公司抵押财产已被查封的事实。丙公司受让债权后,申请实现抵押权。

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后,丙公司能否因受让债权而取得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可否申请实现抵押权?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丙公司受让乙银行的债权,当然取得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

 

  一、查封的对象及效力范围

  本案中,甲公司因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导致其抵押给乙银行的土地被法院查封。因此,法院查封标的是甲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乙银行对该土地所享有的抵押权。查封的效力在于限制丙公司对该土地的处分权利,对乙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并无限制作用。可见,法院对丙公司抵押土地的查封,既不影响乙银行所享有的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也不限制银行转让债权并处分抵押权的权利。

  二、因债权转让而取得抵押权,并不以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为要件

  第一,债权受让人取得担保债权的抵押权是法定取得,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当办理物权登记。但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两种类型,该条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的要求。债权人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的抵押权,也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抵押权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亦即,是债权转让这一法律行为的当然法律效果。债权受让人取得担保债权的抵押权,是一种法定取得,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但书,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由此可见,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债权的抵押权,并没有规定债权受让人必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权。

  第三,抵押权随债权转让是其从属性的表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已认可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取得抵押权。

  根据上述理由,甲公司抵押给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虽被法院查封,但查封所限制的是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利,而并未限制乙银行的对该土地享有的抵押权;丙公司受让债权即依法取得抵押权,其虽不能办理抵押权主体的变更登记,但该登记本身并非其享有抵押权的法律要件。因此,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