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中,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是否要补差价?
发布时间:2022/2/18 14: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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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以物抵债制度设立的原意是任何一阶段的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以物抵债。
一、银行接受抵债资产变现后补差价不符合法院实践操作。
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法院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需要先补差价,而银行规定只能后补差价。
裁判要旨:执行房产拍卖时无人竞买,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偿其所有债权的,需经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姜帆系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案件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生南昌分行系本案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对本案抵押物及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因本案执行拍卖物第二次流拍,普通债权人姜帆申请以物抵债,抵押权人民生南昌分行作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法院未支持申请复议人姜帆以物抵债的请求。
案件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姜帆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赣执复字第47号】
综上,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以物抵债制度设立的原意是任何一阶段的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