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不良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2/2/23 1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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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条第1款、《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的规定, 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诉讼期间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可以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依法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申请的,受诉法院不得以受让人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
实务当中还经常出现如下情形: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诉讼期间未申请变更为新债权人,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受让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此种情形下,作为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其能否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把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再审申请时,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当裁定驳回再审。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在诉讼期间并未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新的债权人,那么在金融不良债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该不良债权的受让人无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上述批复如此规定的法理在于: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的主体资格,故不应赋予其提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