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是否需要通知 承租人?
发布时间:2022/3/2 11:05:43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该法律规范不作效力性规范来主张权利,比如,债务人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为由”,主张债权转让无效;而一些法官也将这条法律规范当作为裁判性规范来适用法律,比如,对债权受人主张债权的,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为由,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在多起债务纠纷的裁判说理中认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和加重履行的负担。债权转让只要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产力。”
可见,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对债务的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和加重履行。因而,法律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其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为行为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或裁判性规范。
债权转让有以下特点:
第一,通知的主体:(1)原债权人;(2)债权受让人。
第二,通知的形式:(1)书面通知;(2)口头通知。
债权转让通知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普通通知形式,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以书面方式通知。
第二,特殊通知形式,1. 以公告方式通知;2. 以起诉方式通知。
《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