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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输气管道” ,护佑民企民生

发布时间:2023/6/21 17:11:58

 债掌门-债权买卖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基本案情

金湖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总投资1.7个亿,为江苏金湖境内包括央企江苏华电和安徽省天长市境内新奥燃气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天然气。

能源公司将金湖县天然气输配管道支线工程及附属工程发包给天津海盛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承建,总价2388.70万元,期间能源公司仅支付进度款1415.39万元,余款一直未付引起诉讼。

金湖法院判决能源公司支付海盛公司工程款1267.4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能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海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本案执行中,金湖法院对能源公司所有的金湖县陈桥至戴楼街道28公里天然气输配管道及附属用房等设施采取了“活封”措施,限制其交易,但准予继续使用。

之后,因能源公司无力继续偿还剩余欠款,海盛公司多次申请拍卖上述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金湖法院研判认为,进入拍卖程序将波及企业正常生产甚至停工,对下游用气企业造成巨大影响;而且拍卖周期较长,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倒闭,没有轻易启动拍卖程序。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协商洽谈,两家公司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能源公司以天然气代运输收入分期清偿海盛公司债务。协议达成后,能源公司按约给付了第一、二期款项,目前运转良好。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源公司为金湖和安徽天长两地多家企业提供天然气,这些下游企业又涉及发电和民用燃气,该公司能否正常运转对下游企业及民生影响巨大,因此,金湖法院查封财产时采取“活封”措施,使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因法院执行“停摆”,不给下游企业“断气”。

在面临“拍”与“不拍”的抉择时,法院放弃了“杀鸡取卵”,而是选择了“活水养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从而使能源公司得以存续和发展,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了民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