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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工程款债权转让有何特殊之处?

发布时间:2021/6/25 9:53:27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债权转让,又称债权移转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即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目前而言,在工程领域实施债权转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工程款债权转让具有复杂的特性。

债权转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与建设工程结合时,便会呈现出复杂的法律特征。

首先,工程款在完成最终结算之前是不确定的状态,因此进行工程款债权转让时,债权的金额也往往不确定。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也会因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结算价调整。而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又非常复杂和繁琐,往往会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甚至拖上一两年也并不罕见。

其次,施工过程中的债权转让可能会导致后续工程停滞,甚至对工期、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方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即生效”的原则,发包人无法再向施工方付款。此时工程款流向他方,如何再保障施工方有足够的资金继续施工?甚至,施工方资金不足还会导致质量的不可控和工期的拖延,致使发包人的利益严重受损。

最后,施工企业的债权转让可能会导致农民工利益受损。一般来说工程款中的劳务费用占比20%-25%之间,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逐步支付。若施工企业将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此时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压力全部集中于施工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若施工企业经济情况恶化,将直接导致农民工利益受损。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中明确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提交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B建筑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C公司。

济宁中院裁判观点:C公司申请仲裁是基于债权转让取得仲裁申请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B建筑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C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原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为提交仲裁委仲裁,该仲裁条款适用于C公司,仲裁委基于该条款受理该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