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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纠纷处理的重要参考意义

发布时间:2021/6/24 10:04:49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中国不良资产行业从1999年开始至今,历经超过20年的发展,出现了诸多争议问题。我国各级法院在处理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时所依据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俗称《海南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于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纠纷案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下面从《纪要》中关于债权利息及适用范围的重要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关于债权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应当适用上述条款中“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往往会成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因在于:不良债权转让价格通常是债权本金的一定折扣,而受让人受让债权的利益点正在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而不良债权所涉债权本金往往数额较大,债权受让日与债权受偿日也往往间隔较长时间,故相应的利息是截止计算至受让之日还是至受偿之日得出的数额也就差异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