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 受让人起诉法院管辖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1/7/27 9: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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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便是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的从权利。该从权利具有专属的人身性质,虽然法律对于工程价款主债权转移的该从权利是否同样转移未做规定,也存有一定争议,一种观点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其中最高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是支持该观点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不随之转让。这种观点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转让。对于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本意是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的实现。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通过专设法条的方式保护承包人的特殊权利,具有专属性。因此建设工程价款受让人无法取得专属于作为出让人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1款规定了在江苏省区域内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因这是全国范围内仅有一省规定了此种情况如何适用管辖,其他省市暂无发布对于该种情况管辖的规定,所以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2.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2018)冀0391民初6512号案件中便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了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纠纷,采用此种观点确定管辖法院的案件在实践中虽然并不太多,但同样值得探究。
3.确定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应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酌情适用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或约定适用管辖。
情况不同所适用的管辖规定也不同,对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数额的确定持不同意见的,因该债权是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中形成的,对于该工程价款有异议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当事人对于转让债权的价款在诉讼前已经固定或无争议,仅对支付方式和期限存在争议的情况,应由约定管辖法院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债权转让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适用约定管辖,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