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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获得强制执行权利?

发布时间:2021/7/28 9:40:30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合同法》明确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现实中如果一方将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该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变更自己为执行申请人呢?还是需要对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司法确认后才能获得强制执行权利?目前,强制执行权利作为实现实体权利的程序权利,应当随着债权一起转让的观点已经确认。债权受让人作为权利继受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或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最高院(2009)执他字第1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最高院认为:(1)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2)被执行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如不另行提起诉讼,不构成对执行程序的合理抗辩。

如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要求变更自己为执行申请人时,债权转让人对此存在异议的,受让人要求变更执行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申请执行人对变更申请人(即债权受让人)是否已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存在争议,因该争议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审查认定。最高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但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确为权利承受人。案外第三人持与执行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但执行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说明双方对该第三人是否已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在执行程序中不宜审查认定。因此,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依据双方存在争议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否定原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变更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

因此,对于裁判文书确定债权的受让人,如执行程序尚未开始,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如在执行程序中,受让人应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书面认可的说明,也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如对于债权转让事实,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受让人要求变更为执行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债权转让存在异议的,需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