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门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诉讼实务丨买卖合同债权转让注意要点

发布时间:2021/8/12 13:46:02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案情

乙向甲公司订购货物,甲公司发货后乙未支付货款,乙向甲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金额。后甲公司与丙约定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并由丙负责催收,丙多次催收无果后将乙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丙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乙?

法院观点

可以,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其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丙以起诉的方式通知了乙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对乙发生效力。

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10622号——临钦公司与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过起诉方式通知云象公司,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

(2020)沪0114民初23437号——原告与亿骏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证明(通知)书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证明(通知)书已通过本案诉状副本等材料向被告送达,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被告发生效力,原告即刻对被告享有相应债权。

管理建议

1、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系由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买卖合同产生的一般债权,且双方未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债务,故甲公司可以向第三人丙转让该笔债权。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实务中,法律并未对通知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可由债权人通过书面通知、受让人提起诉讼等合法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即生效,可以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受让人丙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主张该笔债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