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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债权转让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7 9: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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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转让新规定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典实施后,立法者放宽限制,即,针对非金钱债权,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就非金钱债权不可转让的约定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针对金钱债权,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就金钱债权不可转让的约定不可对抗第三人,而不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还是恶意。在非金钱债权第三人为善意或金钱债权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禁止债权让与就仅具备了债权的效力,即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因违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而无效,而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仅能作为债务人追究债权人违约责任的条款。实质上,使得债权人能在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且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将债权任意让与予善意第三人(非金钱债权)或任意第三人(金钱债权)。当事人事先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被转让的,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费用的,债务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让与人需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同时,根据债权转让的抵销规定,债务人可援引对让与人的抗辩,向受让人抵销此部分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