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及工程债权受让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法律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2 9:51:46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对债权转让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学习读本(上))中对债权转让的解读,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里面“不改变债权的内容”非常关键,此为受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法律关系界定的基础。在工程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工程合同一方将债权转让并不会导致工程合同性质本身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工程合同履行主体即合同权利义务主体而已。
工程债权转让后,工程合同原主体A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B后,原主体A即脱离工程合同(专属债权除外),受让人B取得原主体A成为工程合同债权人。受让人B与工程合同相对方C之间受工程合同约束,故两者之间应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上述案例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还包括至少八种类型。在最新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了九种具体类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这些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不一,比较混乱。我们认为,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对其他八类纠纷不应一概套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合同纠纷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