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性质与转让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11/11 9: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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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收益权,为交易双方通过合同关系创设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质仍为一方得依合意请求另一方为给付,其特点在于:
(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虽然该债权收益权是基于原债权而形成,但原债权项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由转让方享有和履行,即该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属于原债权转让,也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债权收益权的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按照约定的条件给付。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将收益权从债权中分离出来单独转让后,债权人即丧失了债权的“给付保持力”,在债权获得债务人清偿时,应将债务人的给付交付给收益权人。债权人保留着债权的“请求力”、“声请强制执行力”等其他权能,债权人仍可以基于这些权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在获得生效裁判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并非债权本身的转让,因此无需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即无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公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转让合同仅约束债权人与债权收益权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债务人仍应当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转让人仍然保有债权人的权利外观。因此如果债权人将收益权转让后,又将债权本身进行转让,或在债权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则收益权人可能无法以其与转让人之间的收益权转让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