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是否须重新登记?
发布时间:2021/11/17 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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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着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受让人对这些从权利的取得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 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就不能取得这些从权利,否则违反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另种观点认为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即取得从权利合同法对此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对此予以明经研究,本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设第款,并采取了后一种观点,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在债权转让前,这些从属性的担保权利已经进行了公示,公示公信的效果巳经达成,因此没有进一步地保护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这也与前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基本保持了一致, 此时,在物和权利担保的顺位上,仍是以设定担保的公示时间为依据而确定顺位。
由于从权利的范围较广,特别是在担保物权领域,有关担保物权虽然是从权利,但它们都是物权,作为物权就要遵循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的原则。在债权转让中,就必然产生是直接适用“从随主”的规则,还是要遵从物权法定原则,比如不动产抵押权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此,本条第2款作了明确,即在债权转让中,主债权转让后,相应的从权利就一并转让,即使该从权利未办理移转登记或者移转占有,受让人仍然取得该从权利。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时仍然存在与第三人善意保护规则的衔接问题,即如果第三人处于善意即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若不构成善意取得,该第三人当然不能具有对抗受让人合法取得该从权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