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转让债权——无效!
发布时间:2021/11/18 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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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19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与小李发生加工业务关系,甲公司提供面辅料,小李为其加工成衣。2019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对小李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给乙公司,并通知了小李。2019年12月,乙公司向小李发出通知表示,由于小李逾期交货,乙公司将拒收货物。同时,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赔偿其损失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股东、经营场所方面均存在关联关系。2019年11月,甲公司已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且未能清偿相应债务,已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明显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乙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遂驳回了乙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关联公司,在甲公司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乙公司依然受让甲公司的债权,债权转让和受让显然存在恶意,债权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
法院依法驳回了乙公司的起诉,维护了甲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