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相关典型判例
发布时间:2021/11/24 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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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惠兆清与德州科信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乐悟金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2583号
【裁判要旨】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63号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保证人不能依此免责。
案例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终732号
案例4: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45号
案例5:许庆伟、刘晓丹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4602号
案例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梁山县供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1号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和债权变更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相关法律对债权转让和债权变更已经进行了区分,二者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变更保证人免责的条款主张免责,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内容】
最高院认为:关于供电公司提出的关于信达济南办受让债权的行为变更了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违反了《保证合同》的上述约定,因此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
首先,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担保法》已明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保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对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而非对债权转让的禁止性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济南办的行为属于债权转让而不属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对主合同的变更。
其次,国家开发银行与信达济南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既没有改变原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加重保证人电力总公司的保证责任,且电力总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仅对国家开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因此,供电公司以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转让违背了《保证合同》的约定,供电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