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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债权转让情况下债务人的抵销权

发布时间:2021/11/29 9:06:23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例1】(P224)债务人于7月1日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是8月1日到期,而转让的债权是同年8月1日或者9月1日到期,此时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例2】(P224-225)转让的债权于8月1日到期,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于同年9月1日到期,而债务人于9月15日接到转让通知。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已经按照本法第568条第1款的规定取得抵销权,在其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之前已经产生的抵销权。

从全国人大法工委举的例子可以看出,表明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转让。

不仅如此,这个被转让的债权的期限还很重要,决定了债务人能否主张抵销。

如果被转让债权的期限晚于或者同时于债务人对让与人债权的期限,才能抵销;被转让债权的期限如果早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的期限,则不能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适用关于第五百四十九条的解释中也举了两个例子,表明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转让。

【例1】(第572页)转让的债权是10月1日到期,则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在此之前或者在10月1日到期。

【例2】(第572-573页)债务人于收到让与通知前与让与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金债权,假如该债权的清偿期在被转让的清偿期之后,债务人不得以该租金债权抵销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因为债务人取得的对让与人的债权较已经让与的债权在清偿期方面过迟。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