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中的债权转移时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11/30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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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2日,信胜公司作为甲方,蓝某作为甲方代理人,与乙方李某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有:1、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依法享有的对梅州耀梅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共计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后,该债权的担保及其他权利同时转让,乙方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权转让后,因该债权本身或行使该债权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2、债权转让价款共计460万元人民币;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本协议正式签订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款260万元,甲方承诺在2013年1月30日前通过法律程序将梅州耀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裁定至乙方名下或在上述日期前将房产拍卖所得全部支付给乙方,余款200万元在裁定生效后或甲方付清房产拍卖所得后5天内付清。
同日,信胜公司出具一份《债权转让证明》,内容为:“兹确认:惠州市信胜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合法享有的对梅州耀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于2013年1月12日转让给了李某。自即日起,上述债权归李某享有,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惠州市信胜投资有限公司不再享有上述债权并不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特此证明。”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信胜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将协议约定的房产依照法律程序通过执行法院裁定给李某或将拍卖所得支付给李某,李某亦没有向信胜公司支付债权转让的余款。
之后基于各种因素,信胜公司及蓝某均不认可《债权转让协议》效力,主张协议无效。李某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债权属原告所有。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原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以“双方对《债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完毕,且双方对协议在未得到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债权所有的问题并无约定”为由驳回了李某关于确认债权权属的诉讼请求。
再审程序中,笔者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针对《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债权权属问题重点展开论证。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
裁判意见
原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信胜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理由正确,论述充分,不再赘述。但认为双方对《债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完毕,且双方对协议在未得到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债权所有的问题并无约定,对原告确认债权属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不当。债权的交付方式及时间可遵循双方的约定,即传统通俗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先交钱”,或“先交货”问题。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债权交付的时间及方式,但信胜公司2013年1月12日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证实“上述债权归由李某享有”。故可认定本案债权于2013年1月12日交李某享有。即或李某违反付款义务,亦不影响债权的交付。且《债权转让协议》注明“本协议正式签订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让款260万元…,余款200万元在裁定生效后或甲方付清房产拍卖所得后五天内付清",说明李某已付款260万元,并获得了被告方的认可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李某尚未履行的200万元付款义务,有待被告方履行先应履行的义务后再继续履行。即李某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当时应当履行的义务。蓝某主张李某剩余200万元未付、从而认为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