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发布时间:2021/11/30 1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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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有,请对方指出违反哪个法律哪一条?故对方主张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纯属信口开河。
2、价款支付方式条款所约定的方式只是无法完全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完成,但无法按照自由意志完成的条款不意味着就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条款。举例来说,假如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出卖人要在一天内配合买受人完成过户,但实际上一天内能否完成过户并不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还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但能因此就说这个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吗?显然不能!它违反什么强制性规定了?显然没有!本案的条款也如此,并非完全不能实现,只是出让人高估了自己的能耐,现在没有做到、违约了,反而赖条款无效,真是荒唐。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支付条款约定信胜公司须在2013年1月30日前将房产拍卖所得全部支付给李某,付清拍卖所得后5天内李某支付余款200万元。这个条款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没有障碍、可能实现的,但现在信胜公司没有做到,属于信胜公司违约。蓝某、信胜公司均不应将其解释为无效条款。
3、退一万步讲,即便价款支付条款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也只是合同部分无效,完全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有效及履行。无效条款所涉问题的处理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解决,根本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