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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最新答复:拟限制登报公告方式送达

发布时间:2021/12/15 10:44:33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不良资产头条梳理了最高法回复的几大亮点:

1、人大代表提出《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最高法回复所谓“买卖判决书”就是金融债权的转让,为了实现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向原权利主体履行,还是向受让人履行,所履行的义务应当说是相同的,因此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针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最高院回复称,转让债权不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然,在当事人因为通知发生争议时,通知人应当对是否已履行通知义务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研究起草有关不良资产转让的司法解释,对登报公告等方式的限制也予以了着重考虑,拟对公告方式设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在限制和允许之中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3、关于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最高法答复: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项规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债权实现阶段,债务人对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再行争执。如果受让人受让权利后只能通过再行诉讼获得判决才能执行,必然影响权利实现的效率。

4、您在建议中指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存在原债权人在放弃债权或者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仍将债权转让,导致债权受让人的利益无法实现;批发转手倒卖处置方式,层层加码,追求利益简单粗暴,不利于债务企业盘活。

继续执行申请将不予支持。此外,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综合上述四点建议,针对金融债权转让,最高法给出的回复是都有法可依,对于债权转让后的处置方式不利于企业盘活的,除了有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之外,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解决债务危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