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不良债权和商业性金融不良债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12/22 9: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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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金融不良债权和商业性金融不良债权的区别
《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了政策性不良债权与商业险不良债权的区别,即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至2000年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是否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根据行政命令被动接受银行剥离的不良债权,无自主选择权,即属于政策性不良债权。
根据《会议纪要》和《答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金融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纠纷。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会议纪要》第2条的规定,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证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会议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