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门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工程款债权让与时优先权是否随之转让

发布时间:2022/1/13 9:40:48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这条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不考虑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成立时间先后,也不考虑优先受偿权是否登记。这在许多案件中都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案件最终实际效果。目前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的优先权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是,江苏高院、广东高院等地方法院分别在各自的解答、指导意见等文件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小编对上述做法仍然持谨慎态度,从立法本意来看,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既然债权转让人已经转让了债权,建筑工人的工资问题应该也解决好了,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那作为保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的优先受偿权也失去了其特有意义。这个时候再来主张优先受偿权看起来形式公正,但实质反而是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