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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究竟能否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2/1/13 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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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都对债权转让合同权利的限制做了规定,都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目前成文法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不能转让。司法实践中,不少判例都已经明确可以转让。但即便如此,建设工程价款的特殊性决定了债权转让也极为特殊。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工程价款与工程义务相分离,有可能会导致发包人维权无门。尤其是在债权转让人经济形势微妙的情况下,一方面发包人要向或者已经向第三人支付了巨额款项。但是,债权转让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等责任无力承担,最终导致发包人损失巨大。

2.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的一般条件应当具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审结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北京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大连万事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5)民一终字第1100号},该案中明确了一个裁判规则,以合同权益作为转让标的,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尽量确保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务合同中转让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转让标的权益实质上已成为单纯债权,相关依据充分、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抗辩空间。而绝大多数建设工程价款转让案件,都存在债权债务交织,债权数额不确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