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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几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0 9:50:26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除非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待其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方可随同主合同债权一起转让,否则发生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则成为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

如何认定主合同债权已经确定?这一点在《物权法》第206条已经说明,包括:“(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是在主合同债权已经法院诉讼确定,或是主合同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情形。

二、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不良债权的市场机会其实更多的是在于不良债权背后抵押物处置的问题,是否能够进行消化、改造。在主合同债权转让时,作为从债权的抵押担保物权是否一并转让

这一点,《物权法》第192条已经明确:“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不动产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那么在转让时是否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有观点认为,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一是由于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如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的特殊性等问题;二是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工作量大,任务重,办理抵押登记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将严重影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三、非金融机构受让后能否主张全额债权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指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债权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贷款利息或是具备继续收取利息的权利,具体又可分为普通的贷款利息和罚息、复息两类

逾期债务收取罚息,是金融机构依据央行规定享有的专有权利,金融机构之外的一般民事主体没有收取罚息的资格,也就是表明非金融机构是没有收取罚息资格的;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权利也应当随之转让。关于非金融机构在受让债权后,是否继续拥有收取罚息、复息等金融机构的专有权利,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四、债权转让后管辖、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根据实践情况,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其相应的担保合同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均有约定。主债权经过转让,相关的债权转让当事人均未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没有排除借款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的,各原始借款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当事人仍然有效。

在遇到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后,往往最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在实践中的金融机构贷款债权在转让时往往是处于诉讼或者执行的阶段,如不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受让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行使。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