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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受票方是谁?

发布时间:2022/1/19 9:43:38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税2014-39号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一个解释点);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案例:

2012年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购进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三方抵债协议》将大部分货款支付给了销货方(开票方)的债权人。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认为款项的收款方须与开票方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确定东方风电该笔进项抵扣违规,追缴了其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463万元。(在该条款没有废止或修改以前,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可能仍以“资金流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的观点,作为执法的依据。企业如果因此而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形,应该做好充分的沟通,从贸易模式、商业实质、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据理力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