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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执行 “老赖”企业恶意转让债权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2/2/26 14:32:02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近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为规避已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恶意转让债权,法院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020年8月,当事人杜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向其返还14万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

然而,杜某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杜某系从第三人处B公司受让了其对该公司的债权。尽管该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确实欠另一家公司14万元的质保金,但由于杜某在诉讼中仅向法院提供了其与B公司在2020年6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却并未提供其向B公司支付相应对价的证据材料,而上述提到的B公司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对二者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存有疑虑。

据此,承办法官通过查看证据材料,结合杜某在与B公司的债权转让中并未支付对价的事实,认定杜某与B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杜某要求A公司向其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该案中,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依法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试图在被执行过程中以转让债权的方式规避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基于其现有财产所享有的执行利益,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判决相关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有利于杜绝被执行人采取债权转让方式规避执行。